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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吴增寿、吴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吴增寿,吴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兴华名城向东500米。负责人:党宝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增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宏(吴增寿之子),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增寿、吴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邵 军审 判 员  方仁和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