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段素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段素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78号原告:孙桂云。被告:段素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段素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