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寅鹏与被告沙承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寅鹏,沙承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740号原告:朱寅鹏。被告:沙承红。原告朱寅鹏诉被告沙承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寅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