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学文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文,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前进农场街道办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修配厂楼1单元102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被告人李学文承包了前进农场400亩地用于自费造林,并于前进农场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书,有效期30年。合同签订后李学文当年投资种植落叶松共计五万余株。2010年5月至6月,洪河农场对位于二抚路南侧350米洪河农场与前进农场交界处的11号排干渠进行清淤,因施工方过错导致渠水倒灌进李学文的林地,致多数树木被水淹后死亡。李学文为挽回损失,于2011年3月8日,向洪河农场及徐某、吴某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学文为了补种树木,找到前进农场林业科及建三江管理局林业局,要求将已经死亡的树木伐掉,但是林业部门因该林地涉及民事诉讼尚在审理阶段,要求李学文到法院申请不需要死亡树木作为法庭证据的相关说明,但李学文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前进农场林业科并未同意办理采伐手续。2012年4月至7月期间,李学文为补种树苗私自将400亩林地的49559株树木全部砍伐。经鉴定,被滥伐树木总数共计49559株。截止至2016年7月,被告人李学文补种树木265亩,45000余株,成活36000余株。案发后,被告人李学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学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学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李学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8日,被告人李学文与前进农场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承包了前进农场400亩地用于自费造林,合同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学文当年投资种植落叶松共计五万余株。2010年5月至6月,洪河农场对位于二抚路南侧350米洪河农场与前进农场交界处的11号排干渠进行清淤,因施工方过错导致渠水灌进李学文的林地,致多数树木被水淹后死亡。李学文为挽回损失,于2011年3月8日,以洪河农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学文为了补种树木,找到前进农场林业科及建三江管理局林业局,要求将已经死亡的树木伐掉。但林业部门因该林地涉及民事诉讼尚在法院审理阶段,要求李学文到法院申请不需要死亡树木作为法庭证据的相关说明。但李学文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前进农场林业科并未同意办理采伐手续。2012年4月至7月期间,李学文为补种树苗私自将400亩林地的49559株树木全部砍伐,总蓄积量240.8立方米。另查明,至本案庭审前,被告人李学文将其承包的400亩林地全部补种了树木。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李学文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学文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学文的身份;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学文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3、个人自费造林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02年3月28日,被告人李学文与前进农场签订造林合同,承包林地400亩,合同期限为30年;4、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0年5月至6月期间,洪河农场对11号排干渠进行清淤作业,因施工方过错导致渠水灌入李学文承包的林地,造成林木大部分死亡;5、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被告人李学文为了补种树苗,雇佣乔某的挖掘机将林地中砍伐后剩下的树根清理;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洪河农场雇佣徐某的挖掘机对11号排干渠进行清淤作业,施工中导致李学文林地被淹,林木死亡;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被告人李学文向前进农场林业科口头申请办理清林手续,因李学文与洪河农场在诉讼期间,林业科要求李学文到前锋法庭开具证明,说明死亡树木不再作为法庭证据,才能批准李学文采伐林木。但李学文未能提供证明,就没有批准李学文的采伐林木申请。截止至2016年7月,李学文补种44000余株落叶松;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经过测算,李学文对死亡林木进行补种265亩,剩余135亩林地将补种林木;9、佳木斯市林业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淹林木的数量;10、被告人李学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5月至6月,洪河农场对11号排干渠进行清淤,因施工方过错导致渠水灌进李学文的林地,致多数树木被水淹后死亡。李学文为挽回损失,于2011年3月8日,以洪河农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4月至7月期间,李学文为补种树苗私自将400亩林地的49559株树木全部砍伐;11、黑龙江省前进农场林业科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滥伐林木现场的概况;12、前进农场林业科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学文将剩余135亩为栽植树地于2017年春季全部栽植完毕,共栽植林木22000余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学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学文已将滥伐林木补种完毕,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学文从轻处罚。且对李学文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郭建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