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昌金、王丽萍申请保全陶冶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昌金,王丽萍,陶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55号申请人刘昌金申请人王丽萍被申请人陶冶申请人刘昌金、王丽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陶冶在2016年期间共向申请人刘昌金、王丽萍借款共计512万元。还款期限到后,申请人刘昌金、王丽萍多次催收无果,为保证今后判决能有效执行,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陶冶所有的位于的凯里市盛世荣华*栋***号商品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丽萍自愿用坐落在凯里市320国道、桐荫坪村零时煤场东侧面积为701.58平方米面积土地(证号:凯里市国用(2009)第0***3号)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昌金、王丽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冶所有的位于的凯里市盛世荣华*栋***号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继续查封。二、查封申请人王丽萍所有坐落在凯里市320国道、桐荫坪村零时煤场东侧面积为701.58平方米面积土地(证号:凯里市国用(2009)第0***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昌金、王丽萍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