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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某热力公司与高彩霞、高红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热力公司,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某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热力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其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17408元(其中供热费15444元、违约金1544元、受理费260元、执行费16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某热力公司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