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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杨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6执323号被执行人:郭杨琴,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郭杨琴诈骗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郭杨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杨琴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0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