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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强民与被申请人郑海英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强民,郑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61号申请人:韩强民,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金龙,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海英,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强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郑海英在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但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韩强民不提供担保,故本院裁定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韩强民的申请。案件申请费520元,退回申请人韩强民。审 判 长  王霞人民陪审员  李雪人民陪审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