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科、霍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霍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张科,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霍彤,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张科申请执行霍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终30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