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达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获益商贸有限公司、蒋新、刘成文、蒋中、王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获益商贸有限公司,蒋新,刘成文,蒋中,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获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中,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新,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成文,女,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蒋中,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秀兰,女,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达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获益商贸有限公司、蒋新、刘成文、蒋中、王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获益商贸有限公司、蒋新、刘成文、蒋中、王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原借款抵押物)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虹信.洪湖居”1号楼负1层、负2层、2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4904.1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巴州房建2013字第3096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