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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天明与李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明,李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32号原告任天明,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被告李大红,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任天明诉被告李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任天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任天明负担。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