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天明与李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明,李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32号原告任天明,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被告李大红,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任天明诉被告李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任天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任天明负担。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