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友平与被执行人李百平、侯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平,李百平,侯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7号申请人杨友平。被执行人李百平。被执行人侯安民。申请人杨友平与被执行人李百平、侯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侯安民于2017年3月18号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承担的份额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李百平应承担份额1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百平长期在外打工无下落,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