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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进、吴东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进,吴东芳,朱玉丽,吴连东,仉新明,王玉珍,高东方,王秀芹,赵秀芹,吴法厂,徐文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96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徐进。被申请人:吴东芳。被申请人:朱玉丽。被申请人:吴连东。被申请人:仉新明。被申请人:王玉珍。被申请人:高东方。被申请人:王秀芹。被申请人:赵秀芹。被申请人:吴法厂。被申请人:徐文洪。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进、赵秀芹、朱玉丽、吴连东、仉新明、王玉珍、高东方、王秀芹、吴法厂、徐文洪、吴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进、赵秀芹、朱玉丽、吴连东、仉新明、王玉珍、高东方、王秀芹、吴法厂、徐文洪、吴东芳银行存款3051293.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51293.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