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贩卖毒品罪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654号罪犯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男,1984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罪犯因贩卖毒品罪2009年4月17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1年5月2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季度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4月、8月,2016年1月、5月、11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布都克力木.司马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