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凤娟、张元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娟,张元东,王新广,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凤娟,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元东,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482197402150312住禹城市市中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新广,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401195108211034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银行宿舍1号楼4单元503室。被执行人:赵静,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372401195309165724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银行宿舍1号楼4单元5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元东、王新广、赵静名下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元东、王新广、赵静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金瑞杨审判员 王婧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