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郑庆俤、郑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郑庆俤,郑爱华,李昌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7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9号。主要负责人:黄晓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涛,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俤,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爱华,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李昌秋,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以下简称罗源农行)与被告郑庆俤、郑爱华、李昌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庆俤、郑爱华、李昌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庆俤、郑爱华偿还贷款本金29742.58元,并支付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2.郑庆俤、郑爱华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李昌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3日,罗源农行与郑庆俤、李昌秋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罗源农行向郑庆俤提供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贷款额度3万元;有效期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李昌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罗源农行依约向郑庆俤发放贷款3万元,但郑庆俤却未能够按约还款,经罗源农行多次催讨无果。郑爱华为郑庆俤配偶,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家庭经营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昌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本案讼争的借款本息及相关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郑庆俤、郑爱华、李昌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罗源农行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事实和理由,据此确认罗源农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农行与郑庆俤、李昌秋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郑庆俤取得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郑庆俤、郑爱华夫妻在个人信贷业务情况表上签名确认借款,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昌秋对郑庆俤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罗源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昌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诉讼期间郑庆俤归还部分逾期欠款,截至2017年5月17日尚欠借款本金10967.56元、罚息82.74元、复利1.52元。罗源农行虽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其所提交的票据载明其实际支付代理费1000元,对其要求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郑庆俤、郑爱华、李昌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庆俤、郑爱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借款本金10967.56元,支付截至2017年5月17日利息84.26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二、郑庆俤、郑爱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李昌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郑庆俤、郑爱华、李昌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