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止艳、钟成燕、胡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黄止艳,钟成燕,胡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被执行人:黄止艳,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钟成燕,女,生于1989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胡小亮,男,生于1988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止艳、钟成燕、胡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6722.1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9950元,下剩76772.15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珑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