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慧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鱼市口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鱼市口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626号原告:石慧,女,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鱼市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如意园14-8号、14-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女,瑶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原告石慧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鱼市口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石慧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慧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睿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