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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杨再成、杨成忠、马明凤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杨再成,杨成忠,马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被执行人杨再成。被执行人杨成忠。被执行人马明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再成、杨成忠、马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再成、杨成忠、马明凤履行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