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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瑞民与刘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瑞民,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闫瑞民,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住灵璧县。342224196905041878。被执行人:刘露,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睢宁县,本院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尤 宇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