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巩振友与李英国、陆亚民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振友,李英国,陆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巩振友,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砚山镇东安村。被执行人李英国,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绥滨县绥滨镇十委*组。被执行人陆亚民,女,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绥滨县绥滨镇十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巩振友与被执行人李英国、陆亚民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巩振友与被执行人李英国、陆亚民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