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林萍与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萍,余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初399号原告:王林萍,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余慧,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德兴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王林萍诉被告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萍诉称,2014年3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息1.5分计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又于2016年3月16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余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负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一直不予归还,确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余慧归还原告王林萍借款100000元,限被告余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