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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畯与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畯,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王畯,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保华,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顿杰,男,1977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源汇区阴阳赵镇二甲刘村。法定代表人顿德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畯诉被告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畯不能提供被告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