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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督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刘善喜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善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45号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中路61号1501-1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4691B。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崴,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善喜,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善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4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善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善喜于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符合法定期限、形式。被申请人刘善喜以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为由要求终止支付令的效力,属于对涉案债务本身提出异议。综上,被申请人刘善喜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4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月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