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世余与孔怀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世余,孔怀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632号原告:崔世余,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许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怀银,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原告崔世余与被告孔怀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世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世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世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