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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春祥与王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祥,王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祥,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继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赵春祥与王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继虎至今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继虎xxxx元银行存款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