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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茂春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龙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春,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龙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424号原告:曹茂春,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被告:柴龙荣,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茂春与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龙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