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茂春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龙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春,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龙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424号原告:曹茂春,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被告:柴龙荣,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茂春与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龙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