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鹏丰喷织厂,钱树良,钮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钱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八商区3幢03号。法定代表人钱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钮雪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鹏丰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负责人钱誉,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钱树良,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雪凤,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鹏丰喷织厂、钱树良、钮雪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24422000元,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为4732965元,自2015年1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4422000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61849元。三、若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苏E5-5-2013-0054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若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仓储在吴江东方市场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货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鹏丰喷织厂、钱树良、钮雪凤对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42元,由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鹏丰喷织厂、钱树良、钮雪凤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716756元,申请执行费971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钱树良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九辆;还发现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明细有车牌号为苏E×××××及苏E×××××的汽车两辆,上述车辆本院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莺湖村(房产证号为04××04、04××36、04××03)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于2016年8月16日以人民币51892000元拍卖成交,但拍卖所得款项低于抵押权;还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机器设备;还发现被执行人钱树良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小区193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26),该房地产经本院司法拍卖,于2016年7月6日以人民币6999200元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待本院统一分配;还发现被执行人钱树良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白洋村(西环路西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2××23),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还发现被执行人钱奎荣名下有位于盛泽镇林桑场桑湖新村28#(房产证号为盛泽02××55)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且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上述财产均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待本院处置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今后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一切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向各银行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