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政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政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刑更10号罪犯刘政奇,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2016年11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6)闽032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政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政奇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书面建议称,罪犯刘政奇在2017年5月11日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刘政奇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政奇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刘政奇于2016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和2016年10月17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没有被羁押。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分别向罪犯刘政奇及仙游县司法局、仙游县公安局、仙游县检察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限为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于2016年11月18日对罪犯刘政奇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此后罪犯刘政奇在2017年5月11日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闽0322刑初第737号刑事判决书、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仙游县司法局仙司矫(2017)字第004号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政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其行为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予撤销缓刑。执行机关仙游县司法局的建议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闽032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政奇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政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丽审 判 员  林向阳代理审判员  鲍巧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清霞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