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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翠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867号原告: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富强西街柳园西侧。法定代表人:张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吉,男,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苹,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翠苹于2017年6月1日前一次性将所欠原告的购房首付款10万元予以付清;二、若被告未能在上述时间一次性付清所欠购房首付款,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所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8.8元,原告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惠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