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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桃源欣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桃源欣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桃源欣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2号(21-09)。法定代表人:张晓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桃源欣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桃源欣城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乐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8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源欣城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具有本案主体资格。本案属确认之诉,对于提起主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要与本案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本案,上诉人是物业服务合同签约一方,与该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的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规定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的第五项“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见,业委会有权在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下针对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请求法院确认无效。首先,业委会是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主体之一,有权对合同效力提起诉讼。其次,业委会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非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业主大会赋予相关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提起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是错误的。按照一审法院的思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2013年和2015年物业服务合同时,也应经业主大会授权,实际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证明合同是业委会违法前提下与被上诉人签署。二、物业服务存在违法转包。辽宁百乐戎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物业服务委托给百乐沈阳分公司,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前提下与百乐沈阳分公司在非法转包背景下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百乐沈阳分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不存在瑕疵。二、上诉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合。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的,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业委会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职责范围不包括不经业主大会授权即可进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上诉人并未得到业主大会多数决议提起诉讼的授权,为此上诉人作为主体诉讼不适格。三、业委会与被上诉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桃源欣城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桃源欣城业委会于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8日与百乐沈阳分公司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责令百乐沈阳分公司立即移交物业,撤出园区;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百乐沈阳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桃源欣城业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并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而仅是召开了业委会会议就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届业委会成员分别于2013年、2015年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桃源欣城业委会是桃源欣城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不经业主大会授权即可迳行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虽然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纠纷中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即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能够不经合法授权,即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即在具体案件中为适格的原告进行诉讼活动。业委会并未得到业主大会多数决议提起诉讼,业委会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桃源欣城业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一个固定的、有具体法定职责的组织,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如代表业主的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包括业委会因选聘、解聘、更换物业管理企业而产生的纠纷、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委托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等,基于业委会的上述性质,其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但应视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尚不具备完全诉讼主体资格,其参加诉讼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业委会并未得到业主大会多数决议提起诉讼,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桃源欣城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