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桑杰诉天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杰,天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28行初15号原告桑杰,男,藏族,1968年11月15日生,牧民,住天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措,男,藏族,1961年6月5日生,住天峻县。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峻县新源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3015088172Q。法定代表人杨有智,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杰诉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杰撤回对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桑杰撤回对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杰撤回对被告天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告桑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萍审判员 谢 建 华审判员 谢 文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琰 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