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艳秋与刘峰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秋,刘峰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民初440号原告:唐艳秋,女。被告:刘峰麟,男。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艳秋与被告刘峰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艳秋,被告刘峰麟的委托代理人金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艳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峰麟偿还借款600000元。审理中,唐艳秋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刘峰麟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刘峰麟向唐艳秋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借款期限为5个月,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6日。唐艳秋将借款给付刘峰麟,刘峰麟一直未予还款。经唐艳秋多次催要,2015年12月20日刘峰麟为唐艳秋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300000元借款刘峰麟需偿还唐艳秋本息合计600000元。刘峰麟辩称,预扣了1个月的利息15000元,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为285000元。刘峰麟已偿还了3个月利息,共计45000元。600000元借据是唐艳秋让刘峰麟出具的。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超出法定标准,已给付的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冲抵本金。对唐艳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应按285000元计付本息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应按法定标准计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刘峰麟向唐艳秋借款300000元,刘峰麟为唐艳秋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借款期限为5个月,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6日。当日,唐艳秋分两次将300000元汇入刘峰麟的妻子于千惠的银行卡内。刘峰麟的妻子于千惠于2014年3月7日给付唐艳秋利息15000元,于2014年4月9日给付利息15000元,于2014年5月9日给付利息15000元。借款到期后,刘峰麟未予还款。经唐艳秋多次催要,2015年12月20日刘峰麟为唐艳秋出具600000元的借据一张,其中本金为300000元、利息为300000元,并约定“本借款自今日起不产生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借据、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帐户往来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借款本金为多少;2.刘峰麟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多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艳秋与刘峰麟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唐艳秋已给付刘峰麟借款,刘峰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借款本金,刘峰麟抗辩称预扣了1个月利息15000元,实际交付借款28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该项主张,而于千惠的工商银行帐户往来明细证实唐艳秋在2014年1月6日向于千惠帐户汇款300000元,故本院对刘峰麟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唐艳秋、刘峰麟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超出法定标准,应予调整,已付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因借款时未约定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刘峰麟还款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3月7日的15000元和4月9日的15000元,应认定偿还了利息28200元、本金1800元,冲抵后借款本金尚欠298200元;2、2014年5月9日的15000元,应认定偿还了利息8946元、本金6054元,冲抵后借款本金尚欠292146元。故截止2014年5月10日刘峰麟尚欠唐艳秋借款本金292146元未予偿还。因庭审中,刘峰麟同意按法定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故本院对唐艳秋主张的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峰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艳秋借款本金292146元,并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上述款项利息;二、驳回原告唐艳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峰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