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酉阳县凯一撒商务ktv田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县凯一撒商务ktv,田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4301号原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智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桃源金水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42565614122g。委托代理人:邓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凯一撒商务ktv,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北路。经营者:蔡林,男,重庆市酉阳县人。注册号:500242608181228。被告:田雨,男,土家族,1979年12月22日生,住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酉阳县凯一撒商务ktv,田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3元,由原告酉阳桃花源实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梅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人民联审员周翠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旭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