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花国荣、严华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国荣,严华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花国荣,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严华共,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执行花国荣诉严华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30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