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3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下吾加与落藏拉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下吾加,落藏拉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下吾加,男,藏族,现住尖扎县措周乡措香村��合社。被执行人落藏拉旦,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勒见村**号。申请执行人下吾加与被执行人落藏拉旦追偿权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青23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落藏拉旦于2017年3月1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下吾加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000元;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落藏拉旦负担。申请执行人下吾加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56000元,案件受理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落藏拉旦于2017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下吾加支付执行款20000元,并于当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款36620元,从落藏拉旦之父洛巴的工资卡上按月偿还4500元。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被执行人落藏拉旦如未能按时给付,申请人下吾加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3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绽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