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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91揭兴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9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揭兴和,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揭兴和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二项:揭兴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揭兴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3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揭兴和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