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晓文与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文,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937号原告:陈晓文,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政府院内。原告陈晓文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晓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晓文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茂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