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廖凤乔与胡望京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凤乔,胡望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保783号 申请人:廖凤乔。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胡望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凤乔与被申请人胡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凤乔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望京名下在岳阳凝宏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115万元。申请人廖凤乔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的限额为1150000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凤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胡望京在岳阳凝宏建材有限公司的出资额115万元对应的股权份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廖凤乔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 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