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赛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风,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刑初125号自诉人张新风,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人赛某某,女,41岁。自诉人以被告人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赛某某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新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新风撤回自诉。审判员 徐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