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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艳民与唐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民,唐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民,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唐桂青,女,196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艳民申请执行唐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