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艳民与唐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民,唐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民,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唐桂青,女,196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艳民申请执行唐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