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建友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建友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46号申请人:安徽建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汤烈平。被申请人:安徽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59748769F。法定代表人:杜文权。申请人安徽建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大桥支行存款450000元(账户:13×××03)予以保全。邹士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枫丹欧洲华城H17幢1层114铺[皖(2017)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4455号]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文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大桥支行存款450000元(账户:13×××03);二、查封邹士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枫丹欧洲华城H17幢1层114铺[皖(2017)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4455号]房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安徽建友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员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