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喜申请执行娄现明、韩麦粉、郭长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喜,娄现明,韩麦粉,郭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喜,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娄现明,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韩麦粉,女,汉族,53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长水,男,汉族,4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王建喜与娄现明、韩麦粉、郭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娄现明、韩麦粉、郭长水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韩麦粉、娄现明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长水所有的东风货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韩麦粉、娄现明、郭长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韩麦粉、娄现明、郭长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