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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云峰、张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峰,张明星,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096号申请执行人:胡云峰,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明星,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郭村38路汽车站东邻。法定代表人:肖秀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云峰与张明星、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0650号民事判决、(2016)津02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