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谭自洪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谭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7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68663N。法定代表人汪忠来,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清林,男,汉族,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谭自洪,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巫山土资执法[2016]1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巫山土资执法[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巫山土资执法[2016]1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劬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