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黄培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373号原告: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经营者:苏小琴,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原告:夏红敏,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黄培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与被告黄培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夏红敏负担。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