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326号之二原告: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仙沟美玉村。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峰,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泽,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3号碧湖家园1、2号楼二层。原告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计4242.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余款424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XX信人民陪审员  张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