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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张萍、郝文龙、曾令琴、高卫国、张义静、杨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高卫国,张义静,郝文龙,曾令琴,杨鸿,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丘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卫国,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义静,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郝文龙,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曾令琴,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杨鸿,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萍,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高卫国、张义静、郝文龙、曾令琴、杨鸿、张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逍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