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小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户县支行、段富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户县支行,段富强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292号原告:王小盈,女,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樊伟民,系该支行行长。第三人:段富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盈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户县支行、第三人段富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小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盈负担。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颖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