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信军、李福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军,李福为,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22号(2018)申请执行人:陈信军,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李福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吴鹏,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信军与李福为、吴鹏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